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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處罰金額上限適用疑義 21 Dec 2010 | 10:39 pm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據此,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係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惟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財政部說明...

黃金投資相關課稅規定 14 Dec 2010 | 10:15 pm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黃金價格迭創新高,許多民眾紛紛詢問個人投資買賣黃金,其相關課稅規定? 國稅局說明,依黃金投資交易標的不同,其課稅方式各異: 一、實體黃金(如黃金條塊、飾金):個人賣出持有的實體黃金,應由購入之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交所得人,以成交金額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黃金存摺:個人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計算損益,如有所得,係...

合併改制縣市之經核准抵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請於99年12月24日前辦妥土地移轉登記 14 Dec 2010 | 10:10 pm

南區國稅局許局長春安表示,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所轄鄉(鎮、市)公所於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後,將改為隸屬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抵稅實物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1項但書規定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近期國稅局核准實物抵繳公文上,均會加註「因○○縣○○鄉(鎮、市)公所於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後,將改為隸屬○○○政府,本件實物抵繳案件...

民國100年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列印方式 14 Dec 2010 | 10:07 pm

財政部表示,自民國100年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於列印日期時,如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或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財政部說明,目前營業人使用市售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年份之列印有採西元或民國方式2種,採民國方式者又分為2位數及3位數,採西元方式者又分為2位數及4位數。由於民國100年,有部分營業人使用採民國方式...

納稅義務人因出境變更為非境內居住者,致短扣繳稅款,仍應追繳稅款 29 Nov 2010 | 05:05 pm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住所異動變更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所得應扣繳稅款大於原已扣繳稅款情事,且經扣繳單位通知補繳未果,或無後續之所得可供扣繳單位補扣短扣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逕向納稅義務人追繳短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

營利事業因未提示帳證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於提起行政訴訟始提示有關帳證、文據供核者,並無請求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之法律依據 23 Nov 2010 | 07:07 pm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未提示帳證,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其對稽徵機關原核定、復查、訴願決定符合法定合法要件不爭執,而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始提示有關帳證、文據供核者,行政法院無命稽徵機關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而撤銷合法行政處分之權限與法律依據。 該局並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淨利虧損新臺幣(下同)178萬餘元,經該局初查以...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違章或疏失型態,提醒企業留意如有漏報,主動更正申報,補稅免罰 23 Nov 2010 | 06:57 pm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該局特別針對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經驗,蒐集彙整了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最常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 茲將常見的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表列如下: 表格一:常見的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 科目 違 章 或 疏 失...

配合縣市合併改制,南區國稅局服務轄區自100年1月1日起調整 19 Nov 2010 | 05:32 pm

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即將在99年12月25日起正式運作,南區國稅局受到其中高雄縣市及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的影響,服務轄區自100年1月1日起會有部分調整。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縣市合併改制,自100年1月1日起,除該局「臺南縣分局」更名為「新營分局」、「臺南市分局」更名為「臺南分局」外,另原隸屬該局之高雄縣分局、岡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等3個單位改隸屬於高雄市國稅局。 該局進一步說明,縣市合併後,地...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免罰規定認定疑義 18 Nov 2010 | 04:45 pm

財政部表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上開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

個人合建分屋相關的營業稅問題 16 Nov 2010 | 02:21 pm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的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地主僅出售土地或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外,原則上係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的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一、地主與建設公司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如何認定及應如何開立憑證? 依財政部8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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